海南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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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5-06-17 08:46来源:海口联络处 近日,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》,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的频次、标准等内容,将各类涉企行政检查置于“阳光”之下,切实解决多头检查、随意检查、过度检查等问题。《若干措施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。 《若干措施》的出台,是海南构建‘无事不扰’企业服务体系的具体措施,也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,促进政府职能转变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益实践,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、提升监管质效给出了‘海南方案’。《若干措施》靶向施策提升监管精准性,规范检查程序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、激发市场活力,让企业放心干事、安心发展。 《若干措施》共二十二条,主要内容和特点有: (一)坚持效果导向,严格规范全链条涉企行政检查。 一是强调依法行政。规定无法定依据、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,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。要求严格落实“五个严禁”“八个不得”,严禁逐利检查,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,严禁任性处罚企业,严禁下达检查指标,严禁变相检查,不得以观摩、督导、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。 二是严格控制检查频次。规定除特殊重点领域外,对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次的企业,同一主管部门对其开展的日常现场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次。确有必要进行多次检查的,须经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。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,应当事先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并按照规定报批和备案。提出“综合查一次”等具体举措,要求检查能合并的合并,能联合的联合,强调一年内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,上级部门已经检查过的,下级部门原则上不重复检查。 三是统一检查标准。规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,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、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研究分析,积极协调解决。企业发现不同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,可以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、司法行政部门反映。 (二)统筹力度与温度,保证行政检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。 一方面,行政检查要有“温度”,坚持合理适当、公正文明、包容审慎,不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。为此,《若干措施》规定,推进非现场监管,能通过书面核查、信息共享、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,不得实施现场检查。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,推广“监督+服务”模式,更多采用柔性监管方式,积极通过风险提示、责任约谈、督促整改、合规指导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经营。坚持过罚相当,强化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的有机衔接,规定行政检查主体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职责范围内违法行为,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,依法不予处罚。 另一方面,行政检查要有“力度”,保证必要的行政检查依法有效开展。《若干措施》强调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,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。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、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,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,加大检查力度,检查发现企业多次违法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法从重处罚。 《若干措施》还明确了企业拒绝权和企业知情权,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。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,检查人员应立即告知,需经检验检测等程序不能当场确定的,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。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,企业有权说“不”。 下一步,海南将持续畅通社会监督渠道、强化数字化监督,通过在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“亮码检查”,严格录入并及时监督行政检查数据,保障各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措施落地见效。 |